"谢绝自带酒水、饮料"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31 06:01:57
搞不懂..

其实这是霸王条约:
餐饮店和KTV的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,依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:

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有 以下是一宗 案例
天心法院审结一起KTV“谢绝自带酒水、饮料、食品”案

作者:杨军 杨华昭 发布时间:2008-05-27 11:08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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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法院网讯 5月23日,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KTV服务合同纠纷案,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原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1点到被告长沙某娱乐公司KTV包间唱歌,在选择“包厢买断”消费方式后,原告外出到另一间超市购买了价值44.30元的酒水和食物。返回时,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之原告自带食品禁止带入KTV包间,可以寄存在柜台。此后,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无效的情况下,又在被告内设超市再次购买了价值87元的酒水和食物供唱歌时消费。当时被告公司大堂、收银台、KTV包厢均张帖有“谢绝自带酒水、饮料、食品”的告示牌。顾客在被告KTV包间可以采取二种消费方式即“包厢买断”和“超市消费”。其中,“超市消费”是指顾客在被告KTV内设超市消费125元就可以送KTV包厢。原告认为,被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,禁止原告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,迫使原告在被告KTV内设超市购买酒水和食物,造成原告重复消费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重复消费款87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; 同时判令被告取消禁止消费者